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組織法 › 第10條

行政院組織法 第10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