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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 第8條
行政院組織法 第8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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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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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三、大陸委員會。四、金融…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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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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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9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
第10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11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12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13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4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15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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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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