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組織法 › 第4條

行政院組織法 第4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