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組織法 › 第14條

行政院組織法 第14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3條行政院設下列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國防部。四、財政部。五、教育部。六、法務部。七…第4條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三、大陸委員會。四、金融…第5條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第6條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7條行政院設中央銀行。第8條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第9條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第10條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11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第12條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第13條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5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13條看 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