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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條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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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