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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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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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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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