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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將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廠(場)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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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署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二、依…第4條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第5條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散、濺落…第6條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環境之設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第7條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及其相關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第8條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及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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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