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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署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不得混合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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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