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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署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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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