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及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產生者名稱、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之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署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二、依…
第4條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
第5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散、濺落…
第6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環境之設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
第7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及其相關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