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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復健及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之 培訓、精神 (心理) 衛生研究等,特設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 (以下簡 稱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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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