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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 備 考 │ ├────┼───────┼───┼─────────────┤ │院 長│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三○○床以上簡任第十職等至│ │ │ │ │第十一職等。 │ ├────┼───────┼───┼─────────────┤ │副院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二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科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般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 │ │ │ │科、社區精神科、高年精神科│ │ │ │ │、臨床心理科、職能治療科、│ │ │ │ │社會工作科、護理科、檢驗科│ │ │ │ │、藥劑科等十科。 │ ├─┬──┼───────┼───┼─────────────┤ │室│病歷│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室 │ │ │ │ │主├──┼───────┼───┼─────────────┤ │ │總務│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任│室 │ │ │ │ ├─┴──┼───────┼───┼─────────────┤ │主治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一六 │ │ │ │第九職等 │ │ │ ├────┼───────┼───┼─────────────┤ │住院總醫│委任第五職等或│四 │ │ │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 │內三分之一得為實習醫師,列│ │住院醫師│薦任第六職等至│四 │聘用。 │ │ │第七職等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藥 師│薦任第六職等至│五 │ │ │ │第七職等 │ │ │ ├────┼───────┼───┼─────────────┤ │醫用放射│委任第五職等或│二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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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