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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一般精神科:一般成人精神科病患之診療、精神 (心理) 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心理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社區精神疾病病患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精 神 (心理) 衛生教育推展、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四、高年精神科:高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臨床心理科:精神疾病病患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心理 學諮詢、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疾病病患之職能治療與復建、康樂治療、生活技能 訓練、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七、社會工作科:精神疾病病患之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 資源運用、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八、護理科:病患之精神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服務品質保證、護理業務 改進、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九、檢驗科:病人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等檢查、實驗室 品管品保及研究等事項。 十、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 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 等事項。 十一、病歷室:病歷之整理、管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資訊室:資訊業務之策劃及管理、資訊系統之設計及資料處理、軟 體之管理及維護、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與推動、資訊應用之教育訓 練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十三、總務室: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維 護、庶務、出納、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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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復健及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之培訓、精神(心理)衛生研究等…第4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二人,襄助醫務及…第5條本院置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藥師、心理學技師、護理督導員…第6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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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