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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患之社會心理診斷相關事項。 二、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資源運用相關事項。 三、志願服務工作相關事項。 四、社會工作業務相關事項。 五、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工作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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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