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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高年精神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社會工作科。 八、護理科。 九、檢驗科。 十、藥劑科。 十一、病歷室。 十二、總務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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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