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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方式,目的在於提供專業諮詢以推動國民衛生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1-27・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本署重要施政及業務計 畫之意見,特依本署組織法
第十八條
之規定設置「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 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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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係對左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有關本署擬定之重要施政及計畫事項。 二、有關本署未來發展方針事項。 三、有關本署業務及其推行之改進事項。 四、有關本署與學術機構、民間團體之協調及合作事項。 五、有關發展國際合作事項。 六、本署署長提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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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士 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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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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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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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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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擬訂,報本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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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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