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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士 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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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