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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召開、議事程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1-12・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組織規程
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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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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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織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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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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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本署署長、副署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得列席說明,並得邀請有 關學者專家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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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 (列) 席者,應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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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研議事項如左: 一、本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所定事項。 二、本會委員所提有關業務發展及改進事項。 三、學者專家提供之重要建議事項。 四、本署各種專家委員會及小組所作重要建議事項。 五、中央有關民意代表及民間團體之重要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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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項議案,必須作成議題,說明緣由、現況、目標及擬採行之辦法,經本 署署長同意及本會主席核定後編入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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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 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 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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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討論各項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並提出報告後交付 討論。審查小組由委員、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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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舉手。 二、投票。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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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議案經決議後,送本署研辦,並將研辦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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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議事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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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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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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