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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3條

本會議事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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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