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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 第14條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4條
本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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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3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織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代理…
第4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本署署長、副署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得列席說明,並得邀請有關學者專家列席陳述意見。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者,應先期通知。
第7條
本會研議事項如左:一、本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所定事項。二、本會委員所提有關業務發展及改進事項。三…
第8條
各項議案,必須作成議題,說明緣由、現況、目標及擬採行之辦法,經本署署長同意及本會主席核定後編…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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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會討論各項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並提出報告後交付討論。審查小組由委員、有關單…
第11條
本會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行之。一、舉手。二、投票。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第12條
議案經決議後,送本署研辦,並將研辦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第13條
本會議事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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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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