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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所置研究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技士、組員、技佐、技術員、辦事員、書記。另置護理督導員派駐臺灣省 各縣 (市) 衛生局,公共衛生護士派駐臺灣省各鄉 (鎮、市、區) 衛生所 ,隸屬推行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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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