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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 者。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者。 三、熱心衛生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衛生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辦理衛生行政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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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