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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8條

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署彙辦,經本署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三月十七日本署署慶時公開 頒獎表揚。 特殊情形專案請頒者,得隨時辦理,擇期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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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