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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請頒本獎章,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 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本署 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 審查小組會議於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如有必要,並得指派專 人或組成小組前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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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