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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符合頒給本獎章之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 序如左: 一、本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二、本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 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本署彙辦。 四、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本署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請填具請頒衛生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及審核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 ,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5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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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