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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8條

技士、技佐、護士、專員、科員、雇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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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