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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逕向物品管理人員索取個人領用卡,填寫應 領物品及數量,簽章後領取物品。經管人員按月依卡總結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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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