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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疫制度之規劃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各種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疫病爆發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國內疫病之通報及疫情監視事項。 五、國際疫情之蒐集、交換及報告事項。 六、防疫藥物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七、預防接種之規劃、推動及受害救濟事項。 八、疫苗及生物製劑之製造、供應、研發及技術轉移事項。 九、各種疫病之檢驗事項。 十、疫病檢驗標準之訂定及檢驗認證事項。 十一、國際港埠之檢疫及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營業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三、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事項。 十四、結核病之防治、社區巡迴檢查及個案追蹤管理事項。 十五、地方衛生機關執行本局主管事務之指揮及督導事項。 十六、疫病管制事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十七、疫病管制專業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防疫、預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檢疫及經行政院衛生署 ( 以下簡稱本署) 指定之疾病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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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