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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十八 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十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科長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三十一人 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 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 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三 人,技士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科員五十三人至五十七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二十 四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研究助理十二人,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得 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置醫師三十人,列師 (三) 級,其中十人得列師 (二) 級;醫事放射 師十一人,列師 (三) 級,其中二人得列師 (二) 級;護理師一百十一人 ,列師 (三) 級,其中十五人得列師 (二) 級;護士二百零九人至二百十 三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原預防醫學研究所、檢疫總所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及所屬臺中、嘉義、臺 南三個防治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護理佐理員,其未具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及第二項護士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 辦理新興、再浮現疾病防治暨生物防護及院內感控業務等二組組長或副組 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具有師 (一) 級 感染症專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擔任。 第一項科長職務,必要時其中四分之一員額得由具有師 (二) 級感染症專 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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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防疫制度之規劃及法規之研擬事項。二、…第3條本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庶務事項。第4-1條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本局業務電腦化之規劃、推展,並協同其他機關規劃推動全國性資訊運用等事項。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0條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但以七個為限。前項分局,置分…第11條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血清疫苗研製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第11-1條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第12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第13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第14條本局因業務需要,經本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5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第1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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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