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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 第5條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其職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 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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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防疫制度之規劃及法規之研擬事項。二、…
第3條
本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庶務事項。
第4-1條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本局業務電腦化之規劃、推展,並協同其他機關規劃推動全國性資訊運用等事項。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
第8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10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但以七個為限。前項分局,置分…
第11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血清疫苗研製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第11-1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第12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
第13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
第14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本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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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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