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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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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