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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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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