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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院,置分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編制表所訂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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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