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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 、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護士。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專員、技士、科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 、書記。 第一項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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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