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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胸腔病科:一般胸腔病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傳染病科: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 訓練等事項。 三、肺功能科:肺功能之檢查、保健、復健、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 等事項。 四、呼吸治療科:呼吸治療有關之臨床服務、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 等事項。 五、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 訓練等事項。 六、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檢查、診斷,放射線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事 項。 七、實驗診斷科: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及培養基製造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與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 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及護理工作之研究等事項。 九、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研究、諮詢等事項。 十、醫務行政室:醫院管理、病患就診掛號與病歷管理、疾病分類統計與 研究資料之提供,及社會服務、病人住、出院與病歷管理、公共關係 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 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不屬於 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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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第4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第5條本院置科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護士。…第6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院,置分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第11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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