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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署設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衛生法規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衛生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衛生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印事項。 六、衛生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七、一般法制行政作業事項。 八、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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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