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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4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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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