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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6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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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