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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7條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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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