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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5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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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