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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第17條

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驗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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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