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6.06.12訂定) 第3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精神科。 七、牙科。 八、骨科。 九、放射線科。 十、家庭醫學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急診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檢驗科。 十五、護理科。 十六、藥劑科。 十七、行政室。 十八、人事室。 十九、會計室。 二十、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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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