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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在提供專業諮議,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政策的正確性與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12・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特 依據本署組織法
第十八條
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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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理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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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品 衛生學者專家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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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全 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組各 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報由署 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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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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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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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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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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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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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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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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