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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動物保護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程序,目的在於推動動物保護政策、改善動物福利和促進人與動物和諧共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4-2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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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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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 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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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 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 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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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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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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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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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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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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