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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 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 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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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