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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 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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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