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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規範農業改良場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落實農業政策、推動農業技術改良和服務農村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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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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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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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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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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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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