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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2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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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