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 第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