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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5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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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第3條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4條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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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